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39號原 告 黃家傑 訴訟代理人 陳秉宏律師 被 告 大益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仁毓 訴訟代理人 張國隆 參 加 人 福特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智樂 訴訟代理人 吳文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13日所 為之106年度訴字第239號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參加人法定代理人姓名「許訴訟智樂」之記載,應更正為「許智樂」。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彭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