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04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誼光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峰 送達代收人 王建強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請求返還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本訴部分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7,27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636元;反訴部分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360,01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 元,合計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3,5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併應補正上訴理由狀及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陳建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