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409號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被 告 龍誠鋼鋁企業工程行 兼法定代理 劉金龍 人 被 告 鄭湘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肆拾柒萬伍仟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陸仟零貳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伍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龍誠鋼鋁企業工程行(下稱龍誠工程行)於民國105年7月21日邀同被告劉金龍、鄭湘琳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3,000,000元,並立具借據為憑 ,約定借款期間自105年7月25日起至107年7月25日止,利息按原告公告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2.87%機動計息,利率調整時,隨同調整,現年利率為3.94%(計算式:月定儲利率指數1.07%+2.87%)。並約定按月繳納本息,若有一 期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償還本金及按約定利率繳納遲延利息,並自本金到期日或利息應繳息日起,逾期在6個 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 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惟龍誠工程行自106年2月25日起未依約繳納本息,且經原告實地訪催發現其已停止營業,依約定書第5條第1、2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龍誠工程行尚結 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劉金龍、鄭湘琳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一)如主文第1項所示。(二)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稱保證者,謂當事 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條及第740條亦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可資參照)。 五、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約定書、簡易資料查詢、放款利率查詢及訪催記錄表等件為憑(本院卷第6至13頁)。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均 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或陳述就上開情事為爭執,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之主張為實在。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七、本件原告全部勝訴,訴訟費用16,002元(裁判費15,652元+公示送達登報費350元=16,002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李宗諺 附表: ┌──┬──────┬──────┬──────┬───┬───────────────┐ │編號│ 初貸金額 │ 尚餘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 │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幣值:新台│(幣值:新台│ │ │ │ │ │幣) │幣) │ │ │ │ ├──┼──────┼──────┼──────┼───┼───────────────┤ │1 │3,000,000元 │1,475,007元 │自106年2月26│3.94%│自106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 │ │ │日起至清償日│ │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 │ │ │ │ │止 │ │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 │ │ │ │ │ │ │開利率20%計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