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0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9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達博迎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世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昇興等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18,4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1,38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書記官 葉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