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17號聲 請 人 黃光敏(即蘇玉英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林莉蓉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股票共捌張均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共8 張,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494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民國105 年10月22日之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 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8 張經本院於105 年10月14日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494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 個月內;聲請人則於105 年10月22日將之刊登於太平洋日報,自公告迄今無人提出該股票或申報權利等情,除據聲請人陳述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5 年度司催字第494 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 年3 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之106 年3 月29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冒佩妤 ┌──────────────────────────────────────────────────┐ │附表: │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 │第一伸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0ND161979-3 │股票 │1 │1000 │ │ │1 │ │ │ │ │ │ │ ├─┼───────────────┼──────────────┼────┼───┼────┼───┤ │ │第一伸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1NX050195-4 │股票 │1 │250 │ │ │2 │ │ │ │ │ │ │ ├─┼───────────────┼──────────────┼────┼───┼────┼───┤ │ │第一伸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2NX070877-0 │股票 │1 │125 │ │ │3 │ │ │ │ │ │ │ ├─┼───────────────┼──────────────┼────┼───┼────┼───┤ │ │第一伸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3NX093973-1 │股票 │1 │137 │ │ │4 │ │ │ │ │ │ │ ├─┼───────────────┼──────────────┼────┼───┼────┼───┤ │ │第一伸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4NX116765-2 │股票 │1 │75 │ │ │5 │ │ │ │ │ │ │ ├─┼───────────────┼──────────────┼────┼───┼────┼───┤ │ │第一伸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5NX137717-4 │股票 │1 │79 │ │ │6 │ │ │ │ │ │ │ ├─┼───────────────┼──────────────┼────┼───┼────┼───┤ │ │第一伸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6NX159038-8 │股票 │1 │83 │ │ │7 │ │ │ │ │ │ │ ├─┼───────────────┼──────────────┼────┼───┼────┼───┤ │ │第一伸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7NX174753-0 │股票 │1 │87 │ │ │8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