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0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0號 聲 請 人 百鴻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宥鈞 代 理 人 黃貞維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455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夬,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105 年司催字第455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於105 年9 月14日將之刊登於太平洋日報,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聲請人陳報,並提出太平洋日報為憑,復經調取105 年度司催字第455 號公示催告卷證核閱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王立山 ┌────────────────────────────────────────────────────────┐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30號│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百鴻電機有限│和陞電機工│台灣銀行高│042908 │81,400元 │105年7月25日 │AD5574037 │ │ │ │公司 黃宥鈞 │業股份有限│加分行 │ │ │ │ │ │ │ │ │公司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