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6號聲 請 人 永冠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呂盈 訴訟代理人 陳郁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紙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 紙,因遭竊喪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530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530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4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5 年9 月22日刊登於太平洋日報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新聞紙全版1 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 年1 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鄭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淑臻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永冠成工程有│詠一汽車材│合作金庫商│025806 │7,455元 │105年8月1日 │PK0341968 │ │ │ │限公司林呂盈│料行 │業銀行東高│ │ │ │ │ │ │ │ │ │雄分行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