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勞簡上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績效獎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0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勞簡上字第11號上 訴 人 溫士頓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忠 訴訟代理人 林奎佑律師 被 上訴人 凌婉璐 訴訟代理人 鄭淑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績效獎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6 月29日本院高雄簡易庭107 年度雄勞簡更㈠字第1 號簡易程序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起訴主張:伊前於民國102 年3 月12日起至105 年8 月3 日受僱於上訴人,擔任高雄區藥品銷售業務員,負責左營、新興、前金、三民等區內醫院、診所之銷售業務,約定每月工資為底薪新臺幣(下同)24,800元加上績效獎金,而績效獎金係依每月收款業績而定,若收款金額達30萬元、40萬元、50萬元以上分別依收款金額3%、4%、5%,以此類推,最高為收款金額100 萬元以上依收款金額10% 計算,並於收款客戶實際付款入帳當月發放,即客戶如果付現或交付當月支票,該部分績效獎金為當月發放,如客戶簽發遠期支票,則是在該支票兌現後,上訴人始發放該部分績效獎金,又伊前雖與上訴人調解,而就資遣費、105 年7 月份工資、預告工資等事項成立和解,但就伊於調解前已收取並計入業績,惟因客戶支票未到期而尚未領取之績效獎金,則尚有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未領取,共計210,678 元,現因該等支票均已到期而或兌現,上訴人依約自應給付該部分之績效獎金,伊應得請求上訴人給付之,為此爰依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㈠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210,678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上訴人則以:伊發放予業務代表之績效獎金,因客戶係採取現金或票據付款而不同,客戶若係以現金或當月兌現之票據付款者,該部分之績效獎金於該月發放,若係以切口票據即遠期支票付款者,該部分之績效獎金則於各切口票據兌現之月份始為發放。而關於切口票據所生之績效獎金,業務代表需於收取切口票據之時起至該票據實際兌現為止之服務期間內,持續與該客戶進行聯繫、接洽等工作,始得於票據兌現時領取該筆績效獎金,以確保所收取之切口票據得以兌現,並藉以穩固伊與客戶間之交易往來及信任關係;又遇有業務區域調動而致收取切口票據之業務代表與其後於服務期間進行客戶維繫之業務代表不同時,切口票據所生之績效獎金應由在服務期間實際維繫客戶之業務代表所有,以維護業務代表領取獎金之公平。被上訴人前於104 年6 月間起接手另名業務代表即訴外人丁○○之客戶,並於該等客戶所開立切口票據服務期間內進行聯繫、接洽事宜,進而將該部分績效獎金悉數領取完畢,足見被上訴人對於伊之績效獎金計算方式、發放條件與發放時點等,均知悉甚詳,且完全同意,是以如附表所示之績效獎金均為客戶開立切口票據所生之獎金,且實際兌現之日期均在被上訴人離職之後,該等客戶於服務期間之聯繫、接洽等工作,自非由被上訴人負責,而係由承接被上訴人工作之甲○○為之,該部分績效獎金自應由甲○○領取,況且被上訴人於105 年7 月收取之業績獎金總額為53萬餘元,其所得領取之績效獎金應以5%計算始為正確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被上訴人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原審判決就被上訴人之聲明請求為全部勝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除援用原審之主張及陳述外,另補稱:伊與客戶僅先就採購金額達成合意,至於藥品之品項及數量等需留待後續商議,客戶不滿意尚得解消契約並取回餘額之收款額70% ,是其業務代表於收取切口票據至該票據實際兌現之服務期間,尚須持續與客戶進行聯繫、接洽,始得於票據兌現後領取該部分之績效獎金,此為被上訴人所知悉,且有所同意,伊就此情業於原審聲請訊問證人,原審卻拒絕調查證據,而逕自認定伊之業務代表完成簽約、領取支票後即得領取績效獎金,原審認定未經調查證據,與事實完全不符。又被上訴人於收取客戶交付之票據後,未再提供勞務,而無從領取此部分之工資,伊並非以其離職為由而拒絕給付。另被上訴人於105 年7 月份因具其他逾期未收款34,950元,其該月業績總額應予扣除69,900元,而為536,688 元等語,並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被上訴人則聲明: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被上訴人於102 年3 月12日至105 年8 月3 日受僱於上訴人,擔任高雄區藥品銷售業務人員,約定每月薪資為底薪24,800元及績效獎金。 ㈡上訴人105 年業務部GP組薪資獎勵辦法規定績效獎金需業績達30萬元以上始得領取,且業績達30萬元、40萬元、50萬元、60萬元、70萬元、80萬元、90萬元、100 萬元以上之獎金分別以3%、4%、5%、6%、7%、8%、9%、10 %計算,又業績以當月實收業績計算,而切口票據以票據到期始可發放獎金。㈢被上訴人於105 年8 月3 日遭上訴人以不能勝任工作而終止勞動契約,經被上訴人就資遣費、105 年薪資、預告工資、勞退提撥不足等項聲請調解,嗣調解成立,調解方案並載明兩造間之勞動契約於105 年9 月3 日終止。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被上訴人雖主張業務代表收到切口票據後,該部分即屬業務代表之業績,於票據兌現後,上訴人即應按約給付該業務代表績效獎金云云。惟查: ⒈觀諸上訴人之2015年業務部GP組薪資獎勵辦法(下稱104 年獎勵辦法),上訴人之業務代表薪資自104 年7 月起,由底薪、車輛津貼、日當、績效獎金、季績效獎金所構成,績效獎金中之收款獎金欄記載:業績計算以一般收款加計切口票據兌現,達成30萬元、40萬元以上分別計算3%、4%,以此類推,最高為100 萬元以上計算10% ,而基數以當月實收業績計算,而據上訴人之2016年業務部GP組薪資獎勵辦法(下稱105 年獎勵辦法),上訴人之業務代表薪資自該辦法實施起,由底薪、車輛津貼、日當、績效獎金所構成,績效獎金即為收款獎金,該欄記載:業績以當月實收業績計算,切口票據以票據到期始可發放獎金,當月實收業績為計算% 基準,達成30萬元、40萬元以上分別計算3%、4%,以此類推,最高為100 萬元以上計算10% ,此有前述薪資獎勵辦法附卷可參(見雄勞簡卷第9 頁、雄勞簡更㈠卷第22頁),足見被上訴人於上訴人處任職時,其工資結構於104 年為底薪、車輛津貼、日當、績效獎金、季績效獎金,自105 年起則除無季績效獎金該項外,均同於104 年度,而依104 年獎勵辦法之記載,切口票據兌現始列入業績計算,依105 年獎勵辦法記載,切口票據需兌現後始得發放獎金,即該月未兌現之切口票據不計入該月績效獎金,均未記載切口票據而生之績效獎金由收取該切口票據之業務代表領取。 ⒉證人即接手被上訴人之業務代表甲○○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切口票據之獎金於票據兌現時才可以領取,如果切口票據在業務代表離職之後才兌現,該部分業績獎金即無從領取,而由後手領取,因剩下的改由後手服務,此規則係其在工作期間詢問切口票據模式時,主管即會告知,又其剛任職時,因所領績效獎金尚含他業務代表所簽合約之績效獎金,其無從確認金額是否正確,但之後僅剩自己簽訂之合約時,其即可自行由GP組銷貨收款明細表計算出績效獎金,而對於前手已簽訂的合約,其仍須隨時接受該合約客戶叫貨而提供服務等語(見本院卷第134 至135 頁、第137 頁、第138 頁反面至139 頁);證人即上訴人南區副理乙○○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切口票據之績效獎金於該票據到期日後給付,如到期日是在業務代表離職後,則由下一個服務該區之服務人員領取,這部分有跟業務代表說明清楚,而若服務區域變更後切口票據始為兌現,誰接該區域就由誰領取該績效獎金,又業務代表如就績效獎金有疑問的話,會以GP組銷貨收款明細表核對等語(見本院卷第142 頁反面至145 頁);證人即上訴人屏東區業務代表丙○○則於本院審理中證述:如果向客戶收取的是現金,馬上可以領取績效獎金,如果是票的話,就要等票據兌現才可以領取,離職以後始為兌現者,即不能領取,而由後面承接業務的人領取,承接業務者並需就前手已簽訂合約之客戶提供後續銷售服務,又業務代表繳款會留有GP組銷貨收款明細表,因此得以分辨上訴人給付之績效獎金金額正確與否等語(見本院卷第148 至149 頁),而證人甲○○業已離職,與兩造均無密切之利害關係,應無甘冒偽證罪之風險而故為有利於任一造證述之可能,並由證人甲○○、乙○○、丙○○前述證述內容大致相符,其等所為上開證言自屬可採,則上訴人乃會向其業務代表說明其等收取切口票據所生績效獎金,須於該切口票據兌現時始得領取,且若業務代表於切口票據兌現時業已離職,則由承接業務者領取,即該部分績效獎金由票據兌現時在該區提供服務之業務代表領取,且上訴人之業務代表並均得透過自己留存之GP組銷貨收款明細表計算自己所得領取之績效獎金金額。 ⒊上訴人抗辯被上訴人於104 年6 月至105 年5 月曾因接收丁○○之客戶,而領取丁○○收取切口票據所生之績效獎金乙節,已提出被上訴人自104 年6 月至105 年5 月詳載客戶名稱、當月兌現金額、獎金計算比例、績效獎金金額等績效獎金明細,及足資佐證之上訴人與客戶簽立之優良客戶會員卡,而被上訴人雖就此否認,並爭執前述績效獎金明細之真正,惟衡情切口票據所生績效獎金之計算、領取,既與被上訴人每月所得領取之工資金額相關,而足以影響被上訴人之收入,被上訴人對於此應無漠不關心之理,而上訴人所抗辯被上訴人領取丁○○收取之切口票據而生績效獎金時間,乃在被上訴人已任職2 年餘之104 年6 月間,被上訴人當時已非甫任職,其自無不清楚績效獎金計算方式之情,再佐以被上訴人既得透過留存之GP組銷貨收款明細表據以計算而為本件之請求,其顯對於每月績效獎金之計算有所瞭解,且被上訴人本件請求之業績乃於104 年12月至105 年7 月間,則其至少對於104 年12月至105 年5 月之業績狀況有一定之瞭解,其卻無法就上訴人所提出之前述績效獎金明細上載其所收受切口票據、丁○○所收受切口票據及現金收款等項,指出其中有任一筆錯誤,足認上訴人抗辯應非虛偽,並參諸被上訴人自承於上訴人抗辯其領取丁○○收取之切口票據所生績效獎金期間,因上訴人調整業務人員負責區域,上訴人也未給付其當時已收取之切口票據所生績效獎金等情,若其確不知悉、且未與上訴人約定切口票據所生績效獎金,係由該票據兌現時該區業務代表領取為真,其豈有不就此爭執之理,此益徵上訴人就切口票據確與業務代表約定,由該票據兌現時該區業務代表領取,且此為被上訴人所明知無訛。則切口票據所生績效獎金既由該票據兌現時該區在職之業務代表領取,而被上訴人於附表所示切口票據兌現時並未在職,已非該區業務代表,自難認仍得領取該等切口票據所生績效獎金。⒋證人甲○○雖亦證稱上訴人於其即將離職時,有為業務調整,主管有承諾換區後,自己作的客戶,還是會讓其領畢績效獎金等語(見本院卷第139 頁),惟若上訴人未與業務代表約定業務代表需於切口票據兌現時仍在該區服務,始得領取該切口票據所生之績效獎金,應無庸特別承諾業務代表於業務調整而更換服務區域後,仍得領取自己於原區域已收取之切口票據而生績效獎金,是難據證人甲○○前述證述而認切口票據所生績效獎金非由該票據兌現時該區業務代表領取,而係由取得切口票據之業務代表領取。 ⒌至被上訴人雖另主張關於切口票據而生之績效獎金,若需於該票據兌現時仍然在職服務始得領取,上訴人何以會於調解時同意給付未○○○所交付、於105 年8 月31日始為兌現之切口票據所生績效獎金云云。惟雙方於調解時互相讓步以使調解成立,乃時所常見,自難以上訴人調解時同意給付前述切口票據所生績效獎金,遽認被上訴人於切口票據兌現時未在職服務,而非該區域業務代表,仍得領取該切口票據所生之績效獎金,被上訴人上開主張應非可採。 ⒍綜上,上訴人應確與其業務代表約定就所收取之切口票據,由該票據兌現時該區在職之業務代表領取,且此為被上訴人所知悉,被上訴人上開主張,應非可採。 ㈡被上訴人復主張切口票據所生績效獎金,為兩造約定之薪資,其與客戶簽約並收取票據後,即已完成業務人員任務,上訴人應發給績效獎金,上訴人不得因其離職而拒絕給付,又績效獎金具有勞務的對價性及經常性給付的性質,如果達到業績,該績效獎金即屬工資,應依約發放,不能有附帶條件,也不能將屬於其之工資改約定給其他人領取,若切口票據兌現時,業務代表離職就不可領取該部分獎金,係對於勞工領取工資之不當限制,此違反法令規定應屬無效云云。惟上訴人既與其業務代表約定就所收取之切口票據,由該票據兌現時該區業務代表領取業績獎金,被上訴人既已離職而非收取切口票據區域之業務代表,按約即不得向上訴人請求,其自不得以其業與客戶簽約、收取切口票據,而請求發給績效獎金。又上訴人之績效獎金固具有勞務對價性,且屬於經常性給與,而為工資無誤,然被上訴人依約既需於切口票據兌現時仍為該區業務代表,始得領取該切口票據而生之績效獎金,則被上訴人於取得切口票據之際尚未符合領取績效獎金之要件,該部分工資尚未發生,被上訴人自無從向上訴人請求給付,尚非上訴人就已發生之工資附加條件,或改約定由他人領取,自難認此係對於勞工領取工資之不當限制,亦無違反法令規定,是被上訴人上開主張均非可採。 ㈢被上訴人另主張其係因遭上訴人資遣,始無法再提供客戶後續服務,其乃不可歸責,且其未在如附表所示切口票據兌現時在職,係因上訴人造成,上訴人顯以不正當方式阻止發放條件成就,自應發給如附表所示績效獎金云云。惟被上訴人與上訴人調解成立時,調解方案第1 點已載明上訴人係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 項第5 款資遣被上訴人,有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可參(見雄勞簡卷第10頁),則被上訴人既就此同意而與上訴人調解成立,其即不得再為爭執終止勞動契約之原因,是被上訴人乃係因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而遭上訴人終止勞動契約,此即難認被上訴人遭終止勞動契約,而不能再提供客戶服務係可歸責於上訴人,或上訴人不正當之方式造成被上訴人於如附表所示切口票據兌現時未在職,是被上訴人上開主張亦非可採。 六、綜上,上訴人確與其業務代表約定就切口票據所生績效獎金,乃由該票據兌現時該區業務代表領取,而如附表所示切口票據兌現時,被上訴人已不在職而非該區域業務代表,此為兩造所不爭執,則被上訴人自不得請求如附表所示之績效獎金,從而,被上訴人依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210,678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為無理由,原審遽為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容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駁,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50 條、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淑珍 法 官 楊儭華 法 官 楊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呂美玲 ┌───────────────────────────────────────┐ │附表: │ ├─┬────┬────┬───────┬─────┬───────┬─────┤ │編│客戶名稱│支票金額│支票兌現日 │收款交帳月│收款當月績效獎│績效獎金金│ │號│ │ │ │份 │金計算百分比 │額 │ ├─┼────┼────┼───────┼─────┼───────┼─────┤ │1 │子○○○│3萬元 │105 年9 月30日│105年7月 │6% │1,800元 │ ├─┼────┼────┼───────┼─────┼───────┼─────┤ │2 │子○○○│3萬元 │106 年2 月28日│105年7月 │6% │1,800元 │ ├─┼────┼────┼───────┼─────┼───────┼─────┤ │3 │子○○○│3萬元 │106 年5 月31日│105年7月 │6% │1,800元 │ ├─┼────┼────┼───────┼─────┼───────┼─────┤ │4 │子○○○│3萬元 │106 年7 月31日│105年7月 │6% │1,800元 │ ├─┼────┼────┼───────┼─────┼───────┼─────┤ │5 │丑○○○│1萬元 │105 年8 月31日│105年7月 │6% │600元 │ ├─┼────┼────┼───────┼─────┼───────┼─────┤ │6 │丑○○○│1萬元 │105 年9 月30日│105年7月 │6% │600元 │ ├─┼────┼────┼───────┼─────┼───────┼─────┤ │7 │丑○○○│2萬元 │105 年10月31日│105年7月 │6% │1,200元 │ ├─┼────┼────┼───────┼─────┼───────┼─────┤ │8 │丑○○○│1萬元 │105 年11月30日│105年7月 │6% │600元 │ ├─┼────┼────┼───────┼─────┼───────┼─────┤ │9 │丑○○○│1萬元 │105 年12月31日│105年7月 │6% │600元 │ ├─┼────┼────┼───────┼─────┼───────┼─────┤ │10│丑○○○│1萬元 │106 年1 月31日│105年7月 │6% │600元 │ ├─┼────┼────┼───────┼─────┼───────┼─────┤ │11│丑○○○│1萬元 │106 年2 月28日│105年7月 │6% │600元 │ ├─┼────┼────┼───────┼─────┼───────┼─────┤ │12│丑○○○│1萬元 │106 年3 月31日│105年7月 │6% │600元 │ ├─┼────┼────┼───────┼─────┼───────┼─────┤ │13│丑○○○│2萬元 │106 年4 月30日│105年7月 │6% │1,200元 │ ├─┼────┼────┼───────┼─────┼───────┼─────┤ │14│丑○○○│2萬元 │106 年5 月31日│105年7月 │6% │1,200元 │ ├─┼────┼────┼───────┼─────┼───────┼─────┤ │15│丑○○○│2萬元 │106 年6 月30日│105年7月 │6% │1,200元 │ ├─┼────┼────┼───────┼─────┼───────┼─────┤ │16│寅○○ │43,875元│105 年8 月31日│105年6月 │10% │4,388元 │ ├─┼────┼────┼───────┼─────┼───────┼─────┤ │17│寅○○ │4萬元 │105 年11月31日│105年6月 │10% │4,000元 │ ├─┼────┼────┼───────┼─────┼───────┼─────┤ │18│寅○○ │4萬元 │106 年2 月28日│105年6月 │10% │4,000元 │ ├─┼────┼────┼───────┼─────┼───────┼─────┤ │19│卯○○ │3萬元 │105 年8 月31日│105年6月 │10% │3,000元 │ ├─┼────┼────┼───────┼─────┼───────┼─────┤ │20│卯○○ │3萬元 │105 年9 月30日│105年6月 │10% │3,000元 │ ├─┼────┼────┼───────┼─────┼───────┼─────┤ │21│卯○○ │3萬元 │105 年10月31日│105年6月 │10% │3,000元 │ ├─┼────┼────┼───────┼─────┼───────┼─────┤ │22│卯○○ │3萬元 │105 年11月30日│105年6月 │10% │3,000元 │ ├─┼────┼────┼───────┼─────┼───────┼─────┤ │23│卯○○ │3萬元 │105 年12月31日│105年6月 │10% │3,000元 │ ├─┼────┼────┼───────┼─────┼───────┼─────┤ │24│卯○○ │3萬元 │106 年1 月31日│105年6月 │10% │3,000元 │ ├─┼────┼────┼───────┼─────┼───────┼─────┤ │25│卯○○ │3萬元 │106 年2 月28日│105年6月 │10% │3,000元 │ ├─┼────┼────┼───────┼─────┼───────┼─────┤ │26│卯○○ │3萬元 │106 年3 月31日│105年6月 │10% │3,000元 │ ├─┼────┼────┼───────┼─────┼───────┼─────┤ │27│卯○○ │3萬元 │106 年4 月30日│105年6月 │10% │3,000元 │ ├─┼────┼────┼───────┼─────┼───────┼─────┤ │28│卯○○ │3萬元 │106 年5 月31日│105年6月 │10% │3,000元 │ ├─┼────┼────┼───────┼─────┼───────┼─────┤ │29│卯○○ │3萬元 │106 年6 月30日│105年6月 │10% │3,000元 │ ├─┼────┼────┼───────┼─────┼───────┼─────┤ │30│辰○○ │12,500元│105 年8 月31日│105年5月 │10% │1,250元 │ ├─┼────┼────┼───────┼─────┼───────┼─────┤ │31│辰○○ │12,500元│105 年9 月30日│105年5月 │10% │1,250元 │ ├─┼────┼────┼───────┼─────┼───────┼─────┤ │32│辰○○ │12,500元│105 年10月31日│105年5月 │10% │1,250元 │ ├─┼────┼────┼───────┼─────┼───────┼─────┤ │33│辰○○ │12,500元│105 年11月30日│105年5月 │10% │1,250元 │ ├─┼────┼────┼───────┼─────┼───────┼─────┤ │34│辰○○ │12,500元│105 年12月31日│105年5月 │10% │1,250元 │ ├─┼────┼────┼───────┼─────┼───────┼─────┤ │35│辰○○ │12,500元│106 年1 月31日│105年5月 │10% │1,250元 │ ├─┼────┼────┼───────┼─────┼───────┼─────┤ │36│辰○○ │12,500元│106 年2 月28日│105年5月 │10% │1,250元 │ ├─┼────┼────┼───────┼─────┼───────┼─────┤ │37│辰○○ │12,500元│106 年3 月31日│105年5月 │10% │1,250元 │ ├─┼────┼────┼───────┼─────┼───────┼─────┤ │38│辰○○ │12,500元│106 年4 月30日│105年5月 │10% │1,250元 │ ├─┼────┼────┼───────┼─────┼───────┼─────┤ │39│巳○○ │21,000元│105 年8 月31日│105年5月 │10% │2,100元 │ ├─┼────┼────┼───────┼─────┼───────┼─────┤ │40│巳○○ │21,000元│105 年9 月30日│105年5月 │10% │2,100元 │ ├─┼────┼────┼───────┼─────┼───────┼─────┤ │41│巳○○ │21,000元│105 年10月31日│105年5月 │10% │2,100元 │ ├─┼────┼────┼───────┼─────┼───────┼─────┤ │42│巳○○ │21,000元│105 年11月30日│105年5月 │10% │2,100元 │ ├─┼────┼────┼───────┼─────┼───────┼─────┤ │43│巳○○ │21,000元│105 年12月31日│105年5月 │10% │2,100元 │ ├─┼────┼────┼───────┼─────┼───────┼─────┤ │44│巳○○ │21,000元│106 年1 月31日│105年5月 │10% │2,100元 │ ├─┼────┼────┼───────┼─────┼───────┼─────┤ │45│巳○○ │21,000元│106 年2 月28日│105年5月 │10% │2,100元 │ ├─┼────┼────┼───────┼─────┼───────┼─────┤ │46│巳○○ │21,000元│106 年3 月31日│105年5月 │10% │2,100元 │ ├─┼────┼────┼───────┼─────┼───────┼─────┤ │47│巳○○ │21,000元│106 年4 月30日│105年5月 │10% │2,100元 │ ├─┼────┼────┼───────┼─────┼───────┼─────┤ │48│巳○○ │21,000元│106 年5 月31日│105年5月 │10% │2,100元 │ ├─┼────┼────┼───────┼─────┼───────┼─────┤ │49│午○○ │3萬元 │105 年8 月31日│105年5月 │10% │3,000元 │ ├─┼────┼────┼───────┼─────┼───────┼─────┤ │50│午○○ │3萬元 │105 年9 月30日│105年5月 │10% │3,000元 │ ├─┼────┼────┼───────┼─────┼───────┼─────┤ │51│午○○ │3萬元 │105 年10月31日│105年5月 │10% │3,000元 │ ├─┼────┼────┼───────┼─────┼───────┼─────┤ │52│午○○ │3萬元 │105 年11月30日│105年5月 │10% │3,000元 │ ├─┼────┼────┼───────┼─────┼───────┼─────┤ │53│午○○ │3萬元 │105 年12月31日│105年5月 │10% │3,000元 │ ├─┼────┼────┼───────┼─────┼───────┼─────┤ │54│午○○ │3萬元 │106 年1 月31日│105年5月 │10% │3,000元 │ ├─┼────┼────┼───────┼─────┼───────┼─────┤ │55│午○○ │3萬元 │106 年2 月28日│105年5月 │10% │3,000元 │ ├─┼────┼────┼───────┼─────┼───────┼─────┤ │56│午○○ │3萬元 │106 年3 月31日│105年5月 │10% │3,000元 │ ├─┼────┼────┼───────┼─────┼───────┼─────┤ │57│午○○ │3萬元 │106 年4 月30日│105年5月 │10% │3,000元 │ ├─┼────┼────┼───────┼─────┼───────┼─────┤ │58│未○○○│10萬元 │105 年10月31日│105年4月 │10% │1萬元 │ ├─┼────┼────┼───────┼─────┼───────┼─────┤ │59│未○○○│10萬元 │105 年12月31日│105年4月 │10% │1萬元 │ ├─┼────┼────┼───────┼─────┼───────┼─────┤ │60│未○○○│10萬元 │106 年2 月28日│105年4月 │10% │1萬元 │ ├─┼────┼────┼───────┼─────┼───────┼─────┤ │61│未○○○│10萬元 │106 年4 月30日│105年4月 │10% │1萬元 │ ├─┼────┼────┼───────┼─────┼───────┼─────┤ │62│申○○ │5萬元 │105 年12月25日│105年3月 │10% │5,000元 │ ├─┼────┼────┼───────┼─────┼───────┼─────┤ │63│申○○ │5萬元 │106 年1 月30日│105年3月 │10% │5,000元 │ ├─┼────┼────┼───────┼─────┼───────┼─────┤ │64│申○○ │5萬元 │106 年2 月28日│105年3月 │10% │5,000元 │ ├─┼────┼────┼───────┼─────┼───────┼─────┤ │65│申○○ │5萬元 │106 年3 月31日│105年3月 │10% │5,000元 │ ├─┼────┼────┼───────┼─────┼───────┼─────┤ │66│申○○ │5萬元 │105 年8 月27日│105年3月 │10% │5,000元 │ ├─┼────┼────┼───────┼─────┼───────┼─────┤ │67│申○○ │5萬元 │105 年9 月30日│105年3月 │10% │5,000元 │ ├─┼────┼────┼───────┼─────┼───────┼─────┤ │68│申○○ │5萬元 │105 年10月26日│105年3月 │10% │5,000元 │ ├─┼────┼────┼───────┼─────┼───────┼─────┤ │69│申○○ │5萬元 │105 年11月29日│105年3月 │10% │5,000元 │ ├─┼────┼────┼───────┼─────┼───────┼─────┤ │70│酉○○○│42,000元│105 年8 月31日│104年12月 │6% │2,520元 │ ├─┼────┼────┼───────┼─────┼───────┼─────┤ │71│酉○○○│42,000元│105 年9 月30日│104年12月 │6% │2,520元 │ ├─┼────┼────┼───────┼─────┼───────┼─────┤ │72│酉○○○│42,000元│105 年10月31日│104年12月 │6% │2,520元 │ ├─┼────┼────┼───────┼─────┼───────┼─────┤ │73│酉○○○│38,000元│105 年11月30日│104年12月 │6% │2,28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