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99號原 告 賴雅蓉 訴訟代理人 柏建民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台幣2,000,000 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