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5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4545號債 權 人 蕭辰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風淩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峻豪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未釋明正確之債務人及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及得對張峻豪請求給付之法令依據或契約約定,經本院於民國 107年7月25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惟債 權人僅於民國107年8月9日提出風淩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張峻豪之戶籍謄本,上開事項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