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29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2994號 債 權 人 吳博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蘇永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蘇永源應負給付責任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依提出之支票,發票人為信博企業有限公司,蘇永源僅為其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