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1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199號債 權 人 張志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新森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未補正⑴支票背書影本⑵正確之債務人⑶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13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惟債權人僅於民國107年3月8日補正支票背書影本及黃揚揮之戶籍謄本,仍未釋明正確之債務人及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