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0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032號債 權 人 莊秝淇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寶玉、劉奕辰、戴熙谷、黃昭一、牛志堅、通銓金屬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三強法鑫股份有限公司、八大國際休閒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 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林寶玉、劉奕辰、戴熙谷、黃昭一、牛志堅、通銓金屬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三強法鑫股份有限公司、八大國際休閒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及住所地分別在新北市新店區、高雄市左營區、屏東縣潮州鎮,台南市永康區、臺中市豐原區,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