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0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21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盧樹雄 代 理 人 何明諺扶助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A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昭陽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振原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二十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34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查債務人需與另兩位扶養義務人共同扶養僅領有老人津貼每月新台幣(下同)7,463元之父親與現無收入之母親。雖原無房 屋支出,但債務人於民國107年10月25日具狀稱因其父罹有 水腦症,須定期至高雄長庚醫院回診治療,但原住家無電梯,需背負父親上下樓,故自同年9月起就近於承租有電梯之 大樓居住。次查,債務人自107年9月3日起於唯興食品有限 公司任職,每月薪資22,000元,以上並有戶籍謄本、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債務人107年10月25日陳報狀、在職證 明書、房屋租賃契約書、債務人父親高雄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切結書等在卷可稽。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2,0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 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抾酈?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別無財產(南山人壽僅為被保險人、全球人壽為團體保險查無解約金),故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豸S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其自陳每月生活費用含房屋租金為15,000元,父親與母親之扶養費共計5,000元,核以高 雄市最低生活費標準1.2倍,尚屬合理。 ?妧謅W,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22,000元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支出後,每月2,000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 額用於清償,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等語,本院認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 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 ┌──────────────────────────────┐ │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每月20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 │ ├──────────┬──────┬─────┬──────┤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 每期金額 │ ├──────────┼──────┼─────┼──────┤ │聯邦商業銀行 │ 257581 │ 13.83% │ 277 │ ├──────────┼──────┼─────┼──────┤ │玉山商業銀行 │ 121001 │ 6.50% │ 130 │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 368540 │ 19.79% │ 396 │ ├──────────┼──────┼─────┼──────┤ │第一商業銀行 │ 87202 │ 4.68% │ 93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292702 │ 15.71% │ 314 │ ├──────────┼──────┼─────┼──────┤ │新光行銷公司 │ 308036 │ 16.54% │ 331 │ ├──────────┼──────┼─────┼──────┤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 4869 │ 0.26% │ 5 │ │公司 │ │ │ │ ├──────────┼──────┼─────┼──────┤ │匯成第二資產管理公司│ 289387 │ 15.54% │ 311 │ ├──────────┼──────┼─────┼──────┤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公司│ 124151 │ 6.67% │ 133 │ ├──────────┼──────┼─────┼──────┤ │中華電信公司南區 │ 9187 │ 0.49% │ 10 │ ├──────────┼──────┼─────┼──────┤ │債權總額 │ 1,862,656 │每期金額 │ 2,000 │ ├──────────┼──────┼─────┼──────┤ │清償成數 │ 約7.73% │清償總額 │ 144,000 │ ├──────────┴──────┴─────┴──────┤ │補充說明: │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由 │ │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 │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 │詢,辦理相關手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