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3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0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355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康家榮 相 對 人 楊雪貞律師即黃東富之遺產管理人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黃東富於民國105年6月3日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債務人佐私茶企業有限公司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1,800,000元之最高限 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5年5月31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佐私茶企業有限公司、黃東富於民國 105年6月3日共同簽發面額新台幣2,076,000元之本票,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佐私茶企業有限公司屆期未為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本件債務人黃東富於民國106 年12月20日死亡,經高雄少件及家事法院107年司繼字第 1342號裁定選任楊雪貞律師為遺產管理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本票影本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一:不動產標示 ┌──────────────────────────────────────────────┐ │土地: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 ├──────┤權利範圍│備考│ │號│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平方公尺 │ │ │ ├─┼───┼────┼────┼────┼────────┼─┼──────┼────┼──┤ │1│高雄 │三民 │灣復 │ │390 │ │4643.3 │20000分 │ │ │ │ │ │ │ │ │ │ │之54 │ │ ├─┴───┴────┴────┴────┴────────┴─┴──────┴────┴──┤ │建物︰ │ ├─┬──┬───────────────┬──────┬─────────────┬──┬─┤ │編│ 建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權利│備│ │ │ │ 基地坐落 │ 主要建築 ├───────┬─────┤ │ │ │ │ ├───────────────┤ 材 料 及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 │ │ │號│ 號 │ 建物門牌 │ 房屋層數 │合 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 │ │ │ │ │ │ │ │ │ ├─┼──┼───────────────┼──────┼───────┼─────┼──┼─┤ │1│ │ │鋼筋混凝土造│二層:63.31 │ │全部│ │ │ │ │灣復段390地號 │7層樓房 │合計:63.31 │ │ │ │ │ │223 ├───────────────┤ │ │ │ │ │ │ │ │ │ │ │ │ │ │ │ │ │鼎山街562之13號二樓 │ │ │ │ │ │ ├─┴──┴───────────────┴──────┴───────┴─────┴──┴─┤ │備註:共有部分:灣復段512建號4233.02平方公尺 │ │ 權利範圍:1000分之6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