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54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5414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建達砂石企業有限公司、王明賢、王威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票提示日為何(應載明提示年、月、日。又執票人如未踐行付款之提示,其行使追索權之形式要件即未備)。 二、相對人建達砂石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