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4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通知行使權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449號聲 請 人 丁榮德即德城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燿睿之繼承人間請求通知行使權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劉燿睿之繼承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二、被繼承人劉燿睿之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被繼承人劉燿睿之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