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勞訴字第1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優惠退休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0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審勞訴字第131號原 告 鍾光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興材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退休金新臺幣(下同)1,009,06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扣除前已繳納之5,500 元,尚應補繳5,49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