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9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922號原 告 致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南強 訴訟代理人 黃柏霖律師 被 告 志涵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湘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2條第2 項、第27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為電子零組件製造業者,被告為原告下游廠商,原告收受被告之訂單後,依其訂單內容安排出貨,貨款均以美金計價,雙方依此模式交易已行之有年,詎被告自民國107 年間起積欠貨款美金88,419.74 元未為給付。然而,被告之公司所在地係在高雄市左營區,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