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9號上 訴 人 台灣典範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束崇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瓦特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 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655,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