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0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49號反訴原 告 即 被 告 張玫涓即原禾家咖啡烘培專賣店 訴訟代理人 柳柏帆律師 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士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6,6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