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抗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0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抗字第8號抗 告 人 辜仁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杜明惠 上開當事人間聲請免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洪吉雄為相對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第170 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 170條、第175條及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即經理人孔令範於民國107 年4 月3 日經解任登記,此有經濟部107 年4 月3 日經授商字第10701036530 號函及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各1 紙在卷可稽,則其擔任相對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業已消滅,依法應由董事長洪吉雄承受訴訟,惟兩造迄未聲明承受訴訟,本院乃依職權裁定命洪吉雄為相對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蔣志宗 法 官 饒志民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書記官 陳建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