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3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399號債 務 人 陳天?﹛@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陳天?’菑今堨蟆磥@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無力清償債務,曾聲請前置協商但不成立,爰聲請准予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 條、第42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及第1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怴B聲請人於民國105年度及106年度申報所得分別為新臺幣(下同)410,000元、418,000元,平均每月所得各為34,167元、34,833元(本件元以下均採四捨五入計算),名下有1987年出廠車輛1部,有三商美邦人壽保單解約金12,943元;又聲 請人於105年至106年間係於永通五金行任職,自107年2月1 日起改於淞琦企業有限公司擔任理貨員,每月收入23,000元,現未領取任何補助等情,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5年至10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卷第34頁、第36頁、第68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卷第6 至10頁)、債權人清冊(卷第162至165頁)、戶籍謄本(卷第33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卷第37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卷第123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 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卷第144至146頁)、信用報告(卷第18至32頁)、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卷第15頁)、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函(卷第114頁)、高雄市政府都 市發展局函(卷第116頁)、在職證明書(卷第64頁)、薪 資明細表(卷第61至63頁)、存簿(卷第83至84頁)、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卷第117至118頁)等附卷可證。則在別無其他資料可認聲請人有其他收入之情形下,以其每月收入23,000元核算現在償債能力之基礎,堪認妥適。?芊B關於聲請人個人日常必要支出部分,聲請人主張與弟向兄長租屋同住,每月給付租金6,000元,並提出租賃契約(卷第 71至72頁)在卷可稽。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本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108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標準為13,099元,則聲請人每月最低生活所必需除有特殊情形並有證據 證明者外,自宜以此之1.2倍即15,719元為度,始得認係必 要支出。又上開最低生活費用之標準,係照當地最近1年平 均每人消費支出60%,依其基準之家庭收支調查報告調查表格式所示有關經常性支出之調查項目,其原即包括利息支出、食品、衣著、「房租」及水費、電費、醫療保健、交通、娛樂、教育等基本生活需求。本院認在聲請人未能立證證明其有其他特殊需求之情形下,其個人必要生活費用即應以此為限度。 ?吽B關於聲請人扶養支出部分,聲請人稱扶養罹輕度障礙之弟陳星運,每月支出5,000元,因聲請人父、母已歿,是扶養義 務人為聲請人及其兄弟姐妹共6人。按直系血親相互間、夫 妻之一方與他方父母同居者、兄弟姐妹相互間、家長家屬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民法第1114條第1至4款定有明文。經查,陳星運係71年生,罹自閉症,屬輕度身心障礙,無業,未婚,膝下無子女,於105年至106年度均無申報所得,名下有2008年出廠車輛1部,現每月領取3,628元身障補助等情,此有戶籍謄本(卷第59頁)、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清單(卷第65至67頁)、身障證明(卷第41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卷第60頁)、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函(卷第114頁)、存簿(卷第75至81頁)附卷可考 。聲請人之弟既無工作能力,名下復無財產,客觀上堪認有受扶養之必要。至於扶養費用數額部分,按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一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本條例第64條之2第2項亦有明定。準此,聲請人所應負擔其弟每月之扶養費,自宜以此為度,始得認係必要支出,是在無其他更為詳實之資料可供佐證之情形下,本院認即應以108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之最 低生活必需15,719元為標準,扣除每月所領身障補助3,628 元後,與其餘5名扶養義務人共同負擔扶養費。故綜上,聲 請人弟弟每月之扶養費即應以2,015元為度【計算式:(15,719-3,628)÷6=2,015】 ?氶B承上,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23,000元,扣除個人必要支出15,719元、胞弟扶養費2,015元後,剩餘5,266元,而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為2,654,218元(卷第162至165頁債權人清冊、 卷第85至93頁、第95至99頁、第100至104頁、第126至136頁債權人之陳報狀),扣除三商美邦人壽保單解約金12,943元後,以每月所餘逐年清償,至少須約42年【計算式:(2,654,218-12,943)÷5,266÷12≒42】始能清償完畢,應認其 已不能清償債務。此外,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無本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本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民事庭 法 官 沈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胡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