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1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95號原 告 向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耀文 訴訟代理人 詹振寧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真毅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08,0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5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書記官 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