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2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68號原 告 欣順發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秋賢 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明貨櫃碼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36,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4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