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3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0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24號原 告 龍鴻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貴寶 原告與被告海鯨造船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