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0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4號原 告 東榮海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瑞斌 原告與被告振安享海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71,7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14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書記官 林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