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4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0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62號原 告 揚富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純 訴訟代理人 曾桂雄 被 告 潘麗敏 楊裕華 楊婷婷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分割兩造所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1028、2247建號建物,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起訴時原告依其應有部分計算分得共有物之價額為準,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8,500元(即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51539號強制執行事件於107年8月21日之拍定價額),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 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