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6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00號原 告 石圓禪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紘璋 訴訟代理人 鄭瑞崙律師 李幸倫律師 梁家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語蕎即泩閎商行等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6,19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