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3號原 告 吳寶莉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三鑫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案號為106 年度司促字第00000 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5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