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6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37號原 告 康那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榮吉 訴訟代理人 施承典律師 原告與被告柏蓁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65,719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