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6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76號原 告 雄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庭銘 訴訟代理人 葛孟靈律師 原告與被告帝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24,84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