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0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68號原 告 正五傑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普朝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原告與被告旗順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林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