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溢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89號原 告 寶崧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蔡月染 訴訟代理人 陳煜昇律師 原告與被告全鑫國際有限公司間返還溢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11,87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0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書記官 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