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44號原 告 天悅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德村 原 告 義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天吉 原 告 義大皇家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德村 原 告 泛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必賢 原告等與被告高雄市政府等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29,638,14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877,6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