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91號原 告 劉賢鎮即鴻鎮工程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慶男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757,14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5,88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5,3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