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06號原 告 桃園紙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楊寶桂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誠毅紙器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7 年度司促字第528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60,761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7,92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7,4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