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73號原 告 台灣記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玉婷 原 告 同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同喬 原告與被告地勇選礦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3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63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