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44號原 告 張媛渝 訴訟代理人 康皓智律師 原告與被告衣樂洗國際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64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