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95號107年度訴字第1028號上訴人即原告 即主參加被告 吳昇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達博迎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關於本訴、主參加訴訟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41,600元、5,260,000元,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118,072元、79,611元,合計197,6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葉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