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33號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陳侑成 被 告 益庭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秀芬 人 被 告 徐健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萬零壹佰肆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肆拾玖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就違約金之請求原以民國106年12月16日為起算日,嗣於本院審理時減縮為以106年12月17日為起算日,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益庭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益庭公司)於106 年8月16日邀同被告陳秀芬、徐健庭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 借款新臺幣(下同)163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6年8月16 日起至109年8月16日止,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利息為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2.18%計算,並隨原告定儲利率指數變動而調整(目前年息為3.25%)。另約定益庭公司經票據交換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時,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且借款人逾期還本時,除計付遲延利息外,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益庭公司自 106年11月16日起即違約未按期清償,且經票據交換所公告 拒絕往來,依約即視為全部到期,迄今計尚欠如主文第1項 所示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償(下稱系爭債務)。陳秀芬、徐健庭為該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其等對益庭公司基於上開契約所負之一切債務依約自均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 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739條、第740條、第272條分別定有明文。 而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 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參照)。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款契約書、貸款總約定書、催告函、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客戶信用查詢、交易明細查詢及臺灣票據交換所查詢單等件為證(本院卷第4至12頁)。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既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益庭公司為系爭債務之借款人,陳秀芬、徐健庭為系爭債務之連帶保證人,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依 法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葉姿敏 附表: ┌──┬───────┬────────┬────┬───────────────────┐ │編號│本金(新臺幣)│利息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違約金 │ ├──┼───────┼────────┼────┼───────────────────┤ │1 │450,044元 │自106年11月16日 │3.25% │自106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 │ │ │起至清償日止 │ │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 │ │ │ │ │ │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2 │1,050,103元 │自106年11月16日 │3.25% │自106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 │ │ │起至清償日止 │ │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 │ │ │ │ │ │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合計│1,500,147元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