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1 日
- 當事人天明生活股份有限公司、王伯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6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天明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伯綸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旺沛大數位股份有限公司、姜世軒、陳韻如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392萬6,570元,應繳裁判費為5萬9,8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書 記 官 陳冠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