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06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慶源生貿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隆勝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田國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12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050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民事第七庭法 官 何一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不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林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