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06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慶源生貿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隆勝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田國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 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2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4日送達予上訴人之送達代收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2份、本院答詢表3份、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1 份等件在卷足據,揆諸前揭規定,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民事第七庭法 官 何一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書記官 林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