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聲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0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聲字第17號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趙學涵 相 對 人 洪蔡翠蘭 吳罔腰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107 年度補字第437號 ),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洪蔡翠蘭前於民國106 年2 月7 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復於同年6 月7 日受邀擔任訴外人洪世宗、訴外人長源冷凍食品有限公司(下稱長源公司)向原告借款之連帶保證人,所借款及連帶保證之借款債務合計達1657萬元。詎長源公司因30張支票退票、退票金額約1026萬7000元,於106 年6 月30日遭公告拒絕往來,洪蔡翠蘭隨即於106 年7 月10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以買賣為登記原因,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吳罔腰,然經聲請人查訪吳罔腰,其表示無購屋資力,乃仲介幫忙過戶,可見相對人間買賣之債權行為、移轉所有權之物權行為均非真實,縱屬有效,亦屬詐害債權行為,聲請人為洪蔡翠蘭之債權人,業依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242 條、第767 條、第244 條第4 項規定起訴,先位聲明確認相對人間就系爭不動產之買賣債權行為、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不存在,吳罔腰應塗銷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備位聲明相對人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買賣債權行為、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吳罔腰應塗銷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然為免相對人再將系爭不動產移轉他人,橫生枝節,爰依法聲請准就系爭土地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等語。 二、聲請人雖主張上情,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並提出借款契約等證據以為釋明,惟聲請人前已以同一事由,向本院聲請假處分,而經本院於107 年3 月29日以107 年度全字第38號裁定,准聲請人供擔保後,相對人吳罔腰就系爭不動產不得為移轉、設定負擔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聲請人嗣已供擔保,於107 年4 月19日完成假處分登記等情,有本院107 年度全字第38號裁定、系爭不動產登記謄本在卷可按,系爭不動產既已受假處分登記,而得以避免相對人再為移轉或處分行為,經核已無再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必要,聲請人本件聲請無權利保護必要,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 彭帥雄 附表 ┌──┬───┬───────────┬──────┬───────┐ │編號│性質 │地號/ 建號/ 門牌號碼 │建物坐落土地│權利範圍 │ │ │ │ │ │ │ │ │ │ │ │ │ ├──┼───┼───────────┼──────┼───────┤ │ 1 │土地 │地號:高雄市小港區坪鳳│ │全部 │ │ │ │ 段486-24地號 │ │ │ ├──┼───┼───────────┼──────┼───────┤ │ 2 │建物 │建號:高雄市小港區坪鳳│上開土地 │全部 │ │ │ │ 段508建號 │ │ │ │ │ │ │ │ │ │ │ │門牌號碼:高雄市小港區│ │ │ │ │ │ 高坪三十七路│ │ │ │ │ │ 6 號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