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訴字第1號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陳名岸 被 告 誠愿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育誠 人 被 告 蔡尚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玖佰肆拾伍萬陸仟零壹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捌萬參仟貳佰肆拾捌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陸佰肆拾捌萬伍仟參佰參拾捌元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誠愿國際有限公司(下稱誠愿公司)、張育誠、蔡尚瑋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本院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誠愿公司以被告張育誠、蔡尚瑋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辦理額度放款新臺幣(下同)2,000 萬元,並訂立授信額度契約書等為據,約定額度內以動用額度申請書可隨時辦理貸放,被告誠愿公司於期間貸放600 萬元、1,400 萬元,放款帳號為000000000000,約定利息依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1.93%機動計算(動用額度申請書第3 條),另再依授信契約書個別商議條款第3 條之約定,應於貸放後每一個月檢核授信戶三個月存款平均基數不低於貸放餘額一成,否則自次月收息起,放款利率以原核准利率加碼0.25%機動計收,如下次檢核三個月存款平均基數符合前述標準時,則自次月收息日起恢復原核准利率機動計收(目前合計年息為3.25%),並約定應按月繳納利息或本息,若有一次不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立即全部一次清償,並按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之10%,超過6 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授信共同條款第4 條)。詎被告誠愿公司自106 年11月份起未依約定繳納,雖旋經催告被告,仍未全數清償,依授信共通條款第6 條第6 款之約定,於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被告誠愿公司已喪失期限利益,其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立即全部一次清償。是以被告誠愿公司尚未清償之債務為19,456,01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原告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上開款項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誠愿公司、張育誠、蔡尚瑋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台中商業銀行授信契約書、授信共通條款、個別商議條款、動用額度申請書、台中商業銀行網路銀行放款利率查詢、簡易資料查詢、交易明細查詢為證(參本院卷第5 至12頁),本院依上開資料所載內容為審核結果,與原告之主張相符,則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堪信為真實。 五、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 條第1 項及第478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 條第1 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參照)。而連帶債務之債權人,依民法第273 條第1 項規定,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經查,被告誠愿公司向原告借款,嗣未依約清償,迄今仍積欠原告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而被告張育誠、蔡尚瑋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保證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有據。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 1項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同時確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之訴訟費用額(即裁判費183,248 元),應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 七、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八、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第390 條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書 記 官 葉姿敏 ┌─────────────────────────────────┐ │附表 │ ├─┬──────┬────────┬────┬──────────┤ │編│債權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號│(新臺幣) │ │(年息)│ │ ├─┼──────┼────────┼────┼──────────┤ │1 │5,836,804元 │自106 年11月26日│3.25 │自106 年12月27日起至│ │ │ │起至清償日止 │ │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 │ │ │ │ │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 │ │ │ │ │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 │ │ │ │ │6 個月部分,就超過部│ │ │ │ │ │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 │ │ │ │ │20計算 │ ├─┼──────┼────────┼────┼──────────┤ │2 │13,619,210元│自106 年11月26日│3.25 │同上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