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訴字第105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黃麗儒 被 告 溢順水產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伍保龍(原名伍汶松) 被 告 林郁涵(原名林玉綺) 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溢順水產有限公司(下稱溢順公司)於106 年6 月22日邀同被告伍寶龍、林郁涵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期限1 年,簽立授信約定書,約定就被告溢順水產有限公司對原告於本金38,960,000元及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各項費用、給付款項等願負連帶清償責任;約定利息按原告公告之定儲月指標利率加碼年利率2.096%浮動計息,嗣後隨該指標利率變動而調整,並約定按月付息,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加計違約金。而被告溢順公司於107 年1 月15日發生存款不足未清償,又於107 年2 月2 日因存款不足經通報拒絕往來尚未解除,依授信約定書特別商議條款第1 條,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全部借款債務,被告尚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數人保證同一債務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連帶負保證責任,民法第739 條、第740 條、第748 條亦有明文。再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而言(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參照)。 ㈡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票影本、授信約定書、連帶保證書、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合作金庫銀行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合作金庫銀行台幣放款利率表、催告書為證(見本院卷第6 至20頁),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陳述或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同條第1 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本件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金額及其利息、違約金,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徐美婷 〈附表〉 ┌──┬──────┬────┬───────┬────────────┐ │編號│本金金額 │利率 │利息起迄日 │違約金 │ │ │(新臺幣) │(年息)│ │ │ │ │ │ │ │ │ ├──┼──────┼────┼───────┼────────────┤ │1 │1,200,000元 │3.186% │自106 年12月22│自107 年1 月23日起至清償│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按左│ │ │ │ │ │列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 │ │ │ │ │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 │ │ │ │ │違約金 │ ├──┼──────┼────┼───────┼────────────┤ │2 │6,800,000元 │3.186% │自106 年12月22│自107 年1 月23日起至清償│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按左│ │ │ │ │ │列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 │ │ │ │ │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 │ │ │ │ │違約金 │ ├──┼──────┼────┼───────┼────────────┤ │合計│8,000,000元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