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35號原 告 新晨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武容 訴訟代理人 陳忠勝律師 被 告 一級棒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進益 訴訟代理人 梁智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琁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