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3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一級棒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進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晨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8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534,300 元(計算式:課稅現值0000000 +647700+646500+530800+723500+87900 +87900 +87900 +87900 +122500+85400 +141900+65000 +65000 +90000 +76100 +42100 +104500+103800+103800+78200 +78200 +78200 +78200 =0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3,769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如不服該部分,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