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訴字第24號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陳名岸 被 告 振安享海洋股份有限公司 伍乘水產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伍保龍(原名伍汶松) 被 告 林玉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佰萬元,及自民國一0六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七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萬零壹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參佰萬元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佰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振安享海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振安享公司)邀同被告伍乘水產有限公司(下稱伍乘公司)、伍保龍(原名伍汶松)及林玉綺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6 年9 月14日與原告簽訂約定書及借據,約定授信總額度以新臺幣(下同)960 萬元為限,借款期間自106 年9 月14日至107 年9 月14日止,借款利息則按原告公告月定儲利率指數(現為1.07%)加碼年利率1.43%機動計息(目前適用利率為年利率2.5 %)。另約定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則按前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且如有約定書第5 條約定之情事,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振安享公司自106 年12月14日起未依約還本付息,履經原告催繳仍未依約還款,依前開約定,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是被告振安享公司迄今積欠原告借款本金900 萬元,及自106 年12月14日起算之利息暨自107 年1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違約金。被告伍乘公司、伍保龍及林玉綺為被告振安享公司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與被告振安享公司就上開借款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第3 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及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 條、第740 條亦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 條第1 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參照。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約定書、放款利率查詢表、保證人簡易資料查詢表及交易明細查詢表等資料影本附卷為證(見本院卷第5 至11頁)。本院 依上開資料所載清償期限、方式、利息、違約金及受償數額審核結果,確與原告主張之事實相符。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則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可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五、本件原告全部勝訴,訴訟費用即裁判費90,100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之,並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第390 條第2 項、第392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王楨珍